十八大报告在第八部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明确提出,我国应“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建设海洋强国研究进行第八次集体学习(2013年7月30日)时指出,建设海洋强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特别强调了建设海洋强国的基本内涵,即“四个转变”。其内容为:要提高资源开发能力,着力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要发展海洋科学技术,着力推动海洋科技向创新引领型转变;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着力推动海洋权益向统筹兼顾型转变。这为我们研究中国海洋强国战略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方向和明确的任务。
换言之,我国首次正式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国家战略目标。以下详述我国的海洋强国战略体系,包括其内涵及其发展进程,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路径及其特征,建设海洋强国的具体措施,尤其是法律制度。
一、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内容及发展进程
依据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目标,有必要分析其具体内容、实施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国家海洋政策及战略的发展进程及具体保障措施。
1.中国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具体内容。从十八大报告就建设海洋强国的提法可以看出,国家推进海洋强国建设的具体路径为发展海洋经济,手段及措施是不断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这是发展海洋经济的基础,其前提是解决我国面临的重大海洋问题(例如,东海问题、南海问题),以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及海洋权益,并保障实施海洋及其资源开发的安全环境,从而实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及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这些内容是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基础条件和基本要求。
2.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必要性及可能性。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注重开发陆地资源,轻视海洋资源的开发及利用,尤其是海洋意识不强,海洋科技装备落后,所以,开发和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政策及措施明显不强,延滞了我国推进海洋事业发展进程。加上中国的地理位置、历史及其他方面的因素,即主客观原因,使我国在海洋问题上的举措并不充分和有力,从而积累了众多的海洋问题,且有不断恶化的倾向,呈现出严重影响及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趋势。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经济实力和海洋科技装备实力不断提升(例如,“海洋石油201” 深水铺管起重船、“海洋石油981”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的建成与使用,“蛟龙”号载人潜水器7000米级海试成功),已初步具备了经略海洋的基础和条件。
在陆地资源无法承载中国进一步持续发展压力的态势下,中国需要不断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其次,在对外交流不断深化、国际经济不断融合并一体化的背景下,海洋及其资源对中国的必要性、重要性、依赖度不断显现,积极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条件也日渐完备。再次,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施,包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制度及岛屿制度的实施,区域海洋制度(例如,《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模糊性和缺陷日渐显露,各国对海洋空间及其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活动加剧,引发了诸如东海、南海等敏感问题,恶化了中国周边的海洋安全环境。因此,在多国加强海洋活动包括制定和实施海洋战略、海洋法制,强化海洋管理的当今时代,我国也应适各种海洋情势变化和发展趋势,采取具体措施,以加快制定和实施国家海洋战略的步伐。
所以,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建设海洋强国,这一战略目标的提出是时代的产物和要求,完全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
3.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发展进程。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是我国党和政府应对海洋问题,尤其是新世纪以来对海洋政策特别是海洋经济发展政策的深化和提升,具有连续性及一贯性的特点。
中央早在十六大报告(2002年)中就提出了“实施海洋开发”的任务。国务院2003年5月印发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逐步把中国建设成为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国务院在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应重视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政策。“十一五”(2006-2010年)规划纲要(2006年)中提出了我国应“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性。2010年10月通过的《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指出,我国应“发展海洋经济”。以此为基础的“十二五”(2011-2015年)规划纲要(2011年)在第十四章“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指出,我国要坚持陆海统筹,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海洋是我们宝贵的蓝色国土,要坚持陆海统筹,全面实施海洋战略,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大力建设海洋强国。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国是海洋大国,要编制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科技水平,强化海洋综合管理,加强海上力量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妥善处理海上纠纷,积极拓展双边和多边海洋合作,向海洋强国的目标迈进。”
这些报告和规划中的内容无疑为我国推进海洋事业发展特别是建设海洋强国提供了重要政治保障。从中也可见,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是我国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发展形势特别是海洋问题发展态势而提出的,是一项明显具有政治属性的重要任务,现已成为国家层面的重大战略。
4.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与构建“和谐海洋”的理念紧密关联。我国在国内层面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目标,是与我国在国际层面提出的构建“和谐海洋”理念呼应的,是完善国际层面应对海洋问题的重要国内措施。
我国曾在2009年中国人民海军诞生60周年之际,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发展需要,提出了构建“和谐海洋”的倡议。其内容为:坚持联合国主导,建立公正合理的海洋;坚持平等协商,建设自由有序的海洋;坚持标本兼治,建设和平安宁的海洋;坚持交流合作,建设和谐共处的海洋;坚持敬海爱海,建设天人合一的海洋。这一理念的提出,不仅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产物,也具有深厚的国际法基础,是我国国家主席于2005年9月15日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提出的“和谐世界”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化,标志着我国对国际法尤其是海洋法发展的新贡献。
5.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是确保我国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措施。2013年9月7日和10月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分别访问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时提出了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2013年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着力深化互利共赢格局,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好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新格局。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应建立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快同周边国家和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2013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明确提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抓紧制定战略规划,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加强海上通道互联互通建设,拉紧相互利益纽带。”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合作建设;加快互联互通、大通关和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构建中巴、孟中印缅等经济走廊。经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于2015年3月28日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文件。
上述文件尤其是《愿景与行动》文件,为我们全面理解“一带一路”的背景、实施原则和合作重点、合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提供了方向和目标,对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进程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实践意义。
(1)“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的定位。“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的提出,是因应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消除美日等国对中国的“围堵”,确保中国海上运输通道安全,将中国的经济、产业、文化优势转化为政治和外交正能量,消除亚太“二元”权力结构,着力改善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逐步确立中国在亚太的权力中心地位,充实世界多极化发展趋势的重要战略举措;对于确保我国的大国外交政策方向、树立区域大国的良好形象、承担国际责任、确保国家安全等,具有重大意义。
(2)“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的基本特征。这一战略构想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时代性、战略性、安全性、综合性、互利性、阶段性、和平性、开放性和共同性。换言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能否成功实施,需要得到各国的积极响应和有力参与,也需要克服和消除各种挑战和威胁,以共同实现和平、安全、发展和共赢的目标。
(3)“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的实施路径及挑战。从我国能源资源和商品贸易的来源和依赖性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存在不同的区域板块和特点。
首先,东南亚国家是关键。中国必须重点处理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别需要稳控诸如南海争议那样的问题,确保航行安全,使其不影响中国与东盟关系的大局;同时,应加强对马六甲海峡多国合作管理的参与力度和机制建设投入。其次,南亚国家是重点。关键应处理好中国与印度之间的关系,因为印度与中国合作(海上合作)的潜力巨大。再次,中东是我国进口石油的主要来源地,所以必须与中东国家处理好关系。最后,欧盟和其他国家是基础。欧盟不仅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也是国际机制的发源地,所以,中国也应继续处理好与欧盟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别应正确地处理乌克兰事件。此外,澳大利亚和非洲等地是我国矿产资源的进口来源地,尤其是在非洲,我国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培训当地管理人员、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以在改善和提升非洲国家治理能力等方面采取必要的援助政策和措施。
(4)“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实施原则及机制建设。我国在规划和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时,重点应关注和遵守以下原则: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和开放包容透明的原则,加强政治互信坚持睦邻友好原则,真诚发展与包括东盟在内的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原则,扩大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原则,关切他方诉求实现利益相对最大化原则,利用和平方法构筑命运共同体原则,兼顾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原则等。这些原则体现了“开放合作、和谐包容、市场运作和互利共赢”的本质,完全符合现今国际国内形势和时代发展潮流。
同时,为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目标,应合适地规划、利用好各种海上合作基金、丝路基金和特定基础设施银行贷款制度,特别应制定规范且符合形势发展和国家特点的制度性规范,通过政策沟通、设施连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等路径,构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关系国家之间的合作共赢关系。其中,加强政策沟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投资贸易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
尽管“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是中国的倡议,但在建设过程中应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这一战略构想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包容的;不是中国的独奏,而是沿线国家的合唱。所以,应予以统筹规划和综合部署,特别应积极发挥各省(市)、区的独特优势和功能,协调政府和企业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让它们积极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进程。
二、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路径及这一战略的基本特征
1.推进海洋强国建设的路径选择。我国的海洋经济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地位与作用正日益稳固,这是推进我国“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路径选择。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海洋经济总量持续增长。例如,在2001-2006年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或占比,由8.71%上升到10.06%。2007年到2014年间,我国的海洋生产总值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最高为10.11%(2007年),最低为9.4%(2014年)。可见,我国的海洋生产总值基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大约10%,是一个继续可以大有作为的产业,也是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领域,更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进程。我国必须紧紧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
2.中国的安全威胁主要来自海上。可以预见,影响当今与未来中国国家安全的威胁主要来自海上,主要理由是:
第一,我国与主要周边国家的陆地勘界工作基本结束,来自陆地的威胁将明显减少。例如,中国已同14个邻国中的12个陆地邻国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
第二,目前,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总量约90%是通过海洋运输的,进口石油的99%、进口铁矿石的95%、进口铜矿石的80%,也都依靠海上运输。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全球化的深入,我国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频度和力度将不断拓展及提升,来自海洋的问题必然增加。
第三,我国是一个海洋地理相对不利的国家,与多国存在岛屿归属和海域划界争议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例如,东海、南海问题)不能很好地控制并解决,将影响我国的海域安全(包括管辖海域显现的安全和潜在的安全);特别是海上通道安全和海上冲突事故的发生,将严重影响我国的海洋安全及国家安全利益。
第四,我国的经济发展已具备由陆地转向海洋的基础和条件,同时,我国海上力量的布局和发展,包括国防力量的加强(例如,航空母舰“辽宁”号的启用),很容易被他国误读和误判,尤其会出现海上力量、武器装备等方面的军备竞赛,相应地引发海洋问题的可能性也将增加。
3.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基本指标。国际社会并不存在“海洋强国”的具体指标及特征,也无统一规范的定义或概念。传统意义上的海洋国家是指拥有强大海权的国家,所谓海权是指在通商、海运力量、海军力量和利用海洋资源能力等方面具有综合影响力的国家;现今的海洋国家,重点是指为海洋通道的国际共同管理贡献力量、国家的存亡严重依赖海洋的国家。
海权论鼻祖、美国军事理论家阿尔弗雷德·赛耶·马汉(1840-1914年)认为,海权包括凭借海洋或通过海洋能够使一个民族成为伟大民族的一切东西。构成海权的三个要素为:生产、海运和殖民地。它们之间的关系为: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海运就是用来进行不断交换的,殖民地则是为了促进、扩大以及保护海运。影响各国海权的主要因素包括:地理位置;自然结构,包括与此有关的物产和气候、领土范围、人口;民族特点;政府的性质,包括国家机构。
实际上,海权的要义在于“制海”或“控海”,最终是要“用海”,而经济利益才是海权最重要的意义或本质。所以,在世界海权兴衰交替500余年的历史进程中,控制和利用海洋一直是世界大国追求的目标,然而它们追求海权的历史命运截然不同。有的国家通过发展海权实现了国家长久的强盛(英、美),有的则惨遭失败乃至国运衰落(法、德);有的国家的海权保持了长久的存在(英、美),有的则很快完成了从崛起到衰落的蜕变(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还有的国家的海权追求促进了国家崛起,但过度追求又成为国家衰落的根源(俄-苏)。因此,科学总结和借鉴历史上海洋强国兴衰的经验教训,无疑有助于中国实现海洋强国的建设目标。
不可否认,海洋强国中的关键词“强”,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需要综合经济、科技、军事、政治等领域的多个因素,用多个指标或参数来衡量。有学者将“海洋强国的标准”归纳为两个方面:第一,涉海收入对国家发展的贡献程度;第二,涉海产出对世界的影响程度。不可否认,这两个关于海洋强国的标准体现了国家在内部对海洋的依存度和重要性、国家在外部对海洋的控制性和影响力。
一般认为,成为海洋国家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地理上的要件,即属于地理上的岛国或沿海国。这一要件具有不变性的特点,是一个常量。其二,意念或意识上的要件。即依靠技术尤其是海洋装备和开发资源的技术和意识改变人类的地理感觉,从而影响人类的行动方式和决策。这一要件具有联动性的特点。其三,技术上的要件。发达的技术,包括交通运输技术和军事保障技术,是连接地理和意念的工具。这一要件具有可变性的特点,是一个变量。可见,沿海国家要成为海洋国家必须将常量和变量有机地结合,并高度重视海洋意识和海洋文化。
依据和对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和制度,笔者认为,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基本指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海洋经济发达。在此,海洋经济为广义的概念,是指与海洋经济活动有关的产业(包括海洋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和运输产业,船舶制造及修复技术产业,渔业加工制造及养殖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等)相当发达。特别需要发展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例如,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海水淡化和海水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海洋重大装备业和深海产业,以持续支撑海洋经济发展,实现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目标。
第二,海洋科技先进。具有支撑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先进科技装备,以及应对海洋环境监测、污染及灾害等的先进技术及装备。换言之,需要具有与海洋经济发展水平相称的海洋科学技术及装备,以保障海洋经济发展后劲,实现海洋科技向创新引领型转变目标。
第三,海洋生态环境优美。我国应具备综合管理海洋及其资源的能力,特别需要具有预防、保护和修复海洋环境污染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利用目标。为此,需要进一步构建或完善我国周边海域海洋数据的监测、汇集及处理的体系,并加大对污染者或损害者的惩罚措施。同时,应积极开发海洋娱乐项目,以更好地服务国民需求,实现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的目标。
第四,具有构建海洋制度及体系的高级人才队伍。人才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要素,作为“海洋强国”,应在国际和区域及双边海洋领域的制度建构中,具有充分的话语权并被采纳和实施,以体现国家的立场与主张,反映国家的需求和利益。为此,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培养与海洋领域有关的高级人才队伍,使这些领域的人才不断涌现,并为国家海洋事业贡献力量。
第五,海上国防能力强大。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与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建设强大的海上国防能力,是我国合理处理海洋问题争议、海洋灾害事故及应急处置海洋问题,确保海洋安全环境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指标,以实现海洋维权向统筹兼顾型转变的目标。
上述构成海洋强国战略的主要指标的关系为:发展海洋经济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海洋科技是建设海洋强国的技术保障,也是增强海洋开发能力的重要支柱;海洋生态环境优美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目的之一;高级海洋人才队伍不断涌现是建设海洋强国的持续动力和捍卫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利器;强大海上国防力量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必要依托和保障力量。总之,它们之间紧密关联,不可分割,应该全面规划和整体部署,共同推进和提升,切不可偏废任何一个方面,否则,我国建设海洋强国进程将受阻或延误。
4.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基本特征。中国海洋强国战略是中国和平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其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和平性。这一战略坚持通过和平方法和手段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原则。这完全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和趋势,符合中国倡导的新安全观(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也符合中国和平发展的进程和目标。
第二,互利性。这一战略的实施不以中国获取最大海洋资源及利益为目的,应兼顾其他国家的合理诉求和关切,寻求适当的利益平衡,以确保互利、共赢原则的实现。
第三,合作性。海洋问题错综复杂,紧密关联,单靠一个国家很难妥善应对和处理,所以,实现这一战略应采取多层面合作的方式。
第四,阶段性。由于海洋问题复杂、敏感,尤其在主权问题上,相关国家一般很难做出妥协和让步,所以,中国在实施这一战略的过程中,应采取阶段性步骤。换言之,应坚守条件成熟时比较公平合理地解决海洋问题的原则,相应地不应奉行在条件并不成熟的情形下,强行采取措施解决海洋争议的立场和政策。
第五,安全性。中国在实施这一战略的进程中,将会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国际海域的通道安全,包括继续派遣海军参与打击海盗,以确保国际社会使用相关海域的安全和海洋利益。
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上述主要特征,完全符合中国一贯的主张和追求,也符合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等规范的原则和要求,应该容易被国际社会所接受。
总之,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强国战略,在政治和外交上的目标为不称霸及和平发展;在政策和理论上应构建科学的海洋理论体系;在海洋文化上应构建先进的海洋文化体系和海洋意识观;在海洋经济上应构建现代化的海洋经济体系;在海洋管理上应构建综合协调管理保障体系;在海上安全上应构筑强大的海权和海洋力量体系。
5.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定位。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仍将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鉴于此国情与地位,我国应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海洋强国建设目标,包括区域性海洋强国和世界性海洋强国。
(1)关于区域性海洋强国。我国和平发展的不懈追求是,对内求发展、求和谐,对外求合作、求和平。这已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国家发展规划和大政方针,落实在中国发展进程的广泛实践中。笔者认为,在此战略机遇期内,重点应解决我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存在的南海问题争议,以确立区域性海洋强国之地位。
在这一过程中,各方应遵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后续在各国间规范的原则和制度,依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原则和制度,优先通过和平方法尤其是政治方法或外交方法解决南海问题。具体而言,我国应加快构筑中国-东盟海上丝绸之路步伐,包括与东盟国家之间积极协商,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尤其应加强海洋低敏感领域的合作步伐,避免有关问题复杂化、扩大化和国际化,实现积极利用南海的海洋资源和空间、稳定南海的区域安全目标,其政策取向为实现南海资源及空间的功能性和规范性的统一。
(2)关于世界性海洋强国。我国应在成为区域性海洋大国或强国的基础上,合理地处理和解决东海问题和台海问题,以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大业,确立中国世界性海洋强国的地位。
针对包括钓鱼岛问题在内的东海问题,我国已初步构建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及周边海域的领海领空制度。今后我国应努力在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方面进一步采取措施,特别应完善我国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周边海域的巡航执法管理制度,在其领海内规范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制度规章,以及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实施细则等;同时,应补充完善诸如设立中国海警局组织法之类制度性规范,以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此外,针对钓鱼岛问题以外的东海问题,诸如东海海域共同开发、合作开发问题,我国应继续与日本展开协商和谈判工作,以切实履行中日外交部门于2008年6月18日公布的中日关于东海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所规范的要求和义务,以实现共享东海海底资源、安定东海秩序的目标。为此,我国应尽早制定诸如在东海海域实施共同开发那样的制度性规范,以备今后选择适用于东海共同开发制度内。
为实现将东海之海变成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愿望,中日两国应继续利用现有双边对话协商机制,例如,中日海洋问题高级别磋商机制、中日战略对话机制、中日副外长级对话机制以及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政府间换文谈判机制。尤其应将钓鱼岛问题也纳入中日对话协商议题,以综合性地解决包括钓鱼岛问题在内的东海问题争议。尽管2014年11月7日,中国国务委员杨洁篪和日本国家安全保障局局长谷内正太郎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就处理和改善两国关系达成了四点原则共识,但中日两国最终解决钓鱼岛问题仍有很大的难度。
我国区域性海洋强国和世界性海洋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近期战略目标(2015-2020年)。主要为设法稳住海洋问题升级或爆发,采取基本稳定现状的立场,逐步采取可行措施,设法减少海洋问题对我国的进一步威胁或损害,以利用好战略机遇期。具体目标为,完善海洋体制机制建设,包括完善诸如国家海洋委员会那样的组织机构,完善海洋领域的政策与法律制度,为收复岛礁创造条件。
第二,中期战略目标(2021-2040年)。创造条件,利用国家的综合力量,设法解决个别重要问题(例如,南海问题),实现区域性海洋大国/强国目标。具体目标为,逐步收复和开发他国抢占的岛礁,并采取自主开发、加强控制为主、合作开发和共同开发为辅的策略。
第三,远期战略目标(2041-2050年)。在我国具备充分的经济和科技等综合实力后,全面处置和解决海洋问题,完成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实现世界性海洋大国目标。具体目标为,无阻碍地管理300万平方公里内的我国管辖海域,适度自由地利用全球海洋空间及其资源。
第四,终期战略目标(2051-2080年)。即在我国改革开放约100周年之际,运用我国的综合性实力,实现世界性海洋强国目标。具体目标为,具有快速应对各种海洋灾害、海洋事故等的投送和处置能力,使海洋问题引发的灾害活动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置,同时,为国际社会提供多种公共产品和治理海洋的制度设计和能力,实现和谐海洋和综合治理海洋的目标。
三、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具体措施与法律制度
1.中国推进海洋强国建设的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国内层面、区域层面和国际层面。
(1)国内层面。在国内推进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建设海洋强国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结合主要海洋国家制定和实施海洋战略和政策的实践,制定和实施国家海洋战略(包括海洋发展战略和海洋安全战略),完善海洋体制和机制,以共同维护国际和区域海洋秩序,确保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国家利益(生存和发展利益)。
第二,应遵循国际法和海洋法的原则和制度,优先综合而合理地处理中国面临的各种海洋问题,使其对我国的影响或威胁降低到最小限度,同时适度加强对深海、远海的开发管理制度。在此特别应适用国际、区域及双边合作原则,以实现和谐海洋的目标。
第三,进一步明确中国政府针对海洋问题的政策与立场,发布中国针对海洋问题的政策白皮书,包括加强两岸海洋问题合作进程,发布中国针对南海断续线政策白皮书(学者版、政府版),公布我国所属领土岛礁的领海基线并加强相关开发和管理。
第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海洋政策与法律制度。应深入考察我国针对海洋问题的政策,包括“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海洋争议问题解决模式,分析利弊得失;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包括制定海洋基本法、海域巡航执法条例、修改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条例,完善相关部门法规等。
第五,完善并实施海洋领域具体规划,例如,海洋产业规划、海洋科技规划、海洋资源调查与环境保护规划、开发和保护海岛规划、海洋人才发展规划、深海开发规划、极地利用及合作规划等,以全面提升应对和处理海洋问题的能力与水准,确保中国在海上的发展和拓展利益,满足海洋强国战略体系的指标或要求。
(2)区域层面。现以南海问题为例,笔者认为,我国为实现区域性海洋强国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努力缔结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南海共同巡航和渔业管理合作制度,维护南海区域和平与航行安全,保障各国资源能源供应。换言之,应缔结区域性海洋低敏感领域的合作制度,如努力构筑区域性共同巡航和渔业管理合作制度,尽力缔结执法联络机制和危机管理制度,以加强南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维护区域海洋秩序,与他国共享区域海洋及其资源利益。
第二,应持续努力与东盟的个别国家就争议岛屿归属问题展开双边谈判,并争取业绩,以向国际社会证明通过双边谈判可以解决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岛屿归属争议问题,延缓或阻止南海问题的区域化、国际化进程。
第三,发挥上海合作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加快该组织内的资源合作步伐。同时,与俄罗斯加快海洋问题合作进程,包括在北极区域就资源调查和环境保护、科学考察等活动展开合作,以丰富中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内涵。
第四,切实实施区域层面的规范和制度,并加强双边合作进程。南海及其附近海域是周边国家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保障,中国政府于2012年1月批准了《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2011-2015年)》。这主要是依据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原则和精神达成的加强各国间合作并共享南海资源的重要制度,目的是通过学术交流、合作调研、能力建设、学位教育与培训、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计划合作等方式,推动与南海及印度洋、太平洋周边国家在海洋领域的合作,以增进双边互信、维护地区和平、共同开发利用海洋。通过一年的运作,已在各国高层达成了海洋合作共识,建立了双边机制化的合作平台(例如,中国与印尼海洋与气候中心,中泰气候与海洋生态系统联合实验室),在多边共同实施了一批合作项目(例如,中国与印尼、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开展了季风观测等合作项目)。
应该说,在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缔结的实施海洋低敏感领域的合作制度,是进一步延缓南海问题升级、避免复杂化和国际化及最终解决南海问题争议的重要基础,各国必须持续努力并长期贯彻执行。现今重要的任务为,加快协商讨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步伐,适度加快诸如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进程,为合理处理南海问题争议创造有利的制度性条件和基本框架,以共享南海资源利益,确保南海区域安全。
(3)国际层面。我国实现世界性海洋强国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深入研究和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和制度,适度发挥中国的综合优势和作用,争取在修改和完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制度包括就军事活动问题努力缔结新的补充协定方面做出中国的贡献,提升中国的话语权。第二,发挥中国的主导作用,就国际海峡和海域通道安全举行论坛,在此基础上缔结国际通道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第三,加强对国际司法制度特别是国际法院制度的研究,为今后利用国际司法制度解决岛屿争议和海域划界问题等提供理论储备。第四,加强国际舆论宣传力度,特别需要向国际社会及时宣传中国的海洋政策及意图,针对一些疑难海洋问题,可以聘请欧美国家的专家学者提供咨询意见并发表观点,为中国的海洋政策及海洋问题解决提供重要学术支持,争取主动或有利的国际地位,努力占领舆论高点。
尽管为推进海洋强国建设,实施上述不同层面的措施是十分重要的,但从国际实践看,保障国家推进海洋强国建设的关键性具体措施,是制定国家海洋战略和完善海洋体制机制。因为,在国际、区域和双边关于海洋问题的制度还未健全或难以修正的情形下,国家应对和处理海洋问题的关键举措无疑依然是制定国家海洋战略,而为保障海洋战略的实现,应制定和实施综合管理海洋事务的法律(例如,海洋基本法),以统一高效地处理海洋问题,适应我国海洋体制机制改革需要。为此,有必要论述中国海洋战略及海洋基本法的内容。
2.中国海洋(发展)战略的提出及其内容。如上所述,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规定,我国应坚持陆海统筹,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这为我国制定和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提供了重要政治保障。
一般来说,发展国家海洋事业、建设海洋强国的基本路径,首先应明确国家核心利益,制定包括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在内的国家海洋战略。依据《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2011年9月发布)内容,中国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对我国来说,我国的建设目标之一为海洋强国。
其次,完善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实施的海洋政策,包括强化海洋理念与意识,加强海洋事务协调,提高对海洋及其资源的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弘扬海洋传统文化,不断开拓创新海洋科技,拓展对外交流和合作,推动我国海洋事业不断取得新成就。
再次,制定海洋基本法,以保障海洋发展战略和海洋政策的推进落实,重点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海洋体制和机制。
最后,制定实施海洋基本法的海洋基本计划,以补正或充实我国海洋事业发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
3.海洋基本法的基本内涵及意义。尽管我国已制定和构建了涉海领域的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海洋法律体系。但最致命的弱点是,我国没有在《宪法》中规定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条款内容。所以,在不修正《宪法》的前提下,确立“海洋”地位的方法之一为,制定综合规范海洋事务的基本法律制度,例如,海洋基本法,这是一条有效而可行的路径选择。
(1)海洋基本法的内容。笔者认为,我国制定的海洋基本法,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宣布国家海洋政策,即汇总一直以来我国针对海洋问题的政策,包括“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政策,构建和谐海洋理念,并对外做出宣传和解释;明确管理海洋事务的国家机构(例如,国家海洋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统一高效协调管理国家海洋事务;公布国家发展海洋的重要领域,包括发展海洋产业和活动,积极开发、利用和管理海洋及其资源,保护海洋环境,确保通道安全,研发海洋技术,加强对管辖海域的管理及调查活动,增强对国民进行有关海洋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强化国际海洋合作等。
(2)海洋基本法的原则。我国制定海洋基本法的原则,应遵循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原则和制度。具体原则为:协调海洋的开发、利用与海洋环境保护原则;确保海洋安全原则;提升海洋教育的规模和布局原则;促进海洋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原则;综合协调管理海洋事务原则;参与协调国际海洋事务原则等。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我国制定的海洋基本法的内容,是为了宣布我国针对海洋问题的政策性宣言,但对其他国家进一步理解和认识我国针对海洋问题的立场与态度十分重要。由于我国的海洋政策特别是海洋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连续性和一贯性的特点,是对先前的海洋政策与立场的汇总和提炼,所以,并不会对其他国家造成不利的影响。同时,由于海洋基本法内容重点是政策性的宣言,对海洋领域的部门法和具体法规并不会带来冲击和矛盾,相应地也不会产生大幅修改和协调的问题。换言之,可以很好地处理海洋基本法与现存海洋领域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以维护现存海洋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总之,我国制定海洋基本法的主要目的为,确保国家海洋战略、海洋政策的实施,发展海洋经济,合理解决海洋问题争议,保护海洋环境,拓展和维护海洋权益,确保国家核心利益,核心是促进海洋体制和机制建设。海洋基本法为统领海洋事务的综合性法律。
(3)海洋基本法的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制定海洋基本法的意义,主要为:
第一,补缺和提升“海洋”的地位。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海洋基本法,则能提升“海洋”及海洋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同时,也能弥补《宪法》第9条中未将“海洋”作为自然资源列入的缺陷,并可为“海洋”入宪创造基础和条件。
第二,完善海洋法律体系。海洋基本法的制定,也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指明方向与要求。因为海洋基本法的内容或海洋具体领域的发展,要求我们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例如,海洋安全法,海洋开发法,海岸带管理法,海洋科技法等,从而推进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建设,包括补充现存海洋法律的个别法或部分法的缺陷,引领海洋事务的整体性、全面性,并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贡献。
第三,协调涉海部门职权意义。海洋基本法的制定,对于进一步协调我国涉海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理顺职责和功能,弥补缺陷,消除职权重叠和缺失,避免不利竞争,增强执法能力,提升应对和处理海洋问题的能力,提高效率等,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第四,带动海洋问题研究热潮。海洋基本法的制定,无疑需要一个过程。调研、审议和立法的过程可以吸引一大批人员参与海洋问题研究工作,并热爱乃至献身海洋事业,以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我国研究和管理海洋的人才队伍,也能为解决海洋问题争议提供理论支撑。同时,也可利用这一机会,设立海洋宣传网站,增设海洋教育和海洋问题研究机构,以及海洋研究基金会等那样的组织机构,以全面提升我国海洋研究水平和海洋意识。
四、结语
国际国内形势尤其是海洋情势的发展,要求我国积极经略、规划及管理海洋的时代已经来临,而发展海洋经济是经略海洋的重要突破口或抓手,我们必须紧紧抓住。为此,我国应以重组国家海洋局、设立国家海洋委员会、以中国海警局名义执法为契机,加快制定和实施国家海洋战略和海洋基本法,以全面提升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和管控海洋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同时,以亚洲新安全观、和谐海洋观、“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等蕴涵的原则和理念为指导和路径选择,处置海洋问题,经略海洋,切实推进中国海洋事业发展,为推动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做出法制上的贡献。■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本文为作者主持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建设海洋强国的法制保障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受版面容量限制而有删节。李旭编辑,工作邮箱:sunne_li@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