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各县(区)科技(经科)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精神,加强对我市科技项目工作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我局对《舟山市市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舟科计〔2013〕5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舟山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8月30日
舟山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的要求,对《舟山市市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舟科计〔2013〕51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市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指由法人承担,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市级科技项目体系重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合理配置公共科技资源,组织或引导各创新主体加强创新活动,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设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含浙江海洋大学专项、浙江省海洋开发研究院专项)、市级科技合作项目(含浙江大学舟山海洋研究中心专项、浙江大学海洋学院专项)、市级公益类项目三类科技项目。
第四条 浙江海洋大学专项管理按照《浙江海洋大学科技专项管理办法》执行。浙江大学海洋学院专项管理按照《市校合作联合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科技项目申报分定向申报(主动设计)、竞争性申报两类。
(一)定向申报(主动设计)项目是指为完成市委、市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及实施行业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由县(区)、功能区和市属主管部门定向推荐,市科技局主动设计的重大科技项目。定向申报(主动设计)项目的申报和立项一般包括定向推荐、项目申请、评审论证、审核审批、下达任务5个基本程序。
(二)竞争性申报项目是指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由县(区)、功能区和市属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科技项目。竞争性申报项目的申报和立项一般包括发布通知、项目申请、评审论证、审核审批、下达任务5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根据项目承担单位主体的性质、投入结构、创新性质和创新阶段,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原则上分一次性补助、分期补助和事后补助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补助或分期补助。对定向申报(主动设计)项目、属于研发阶段和公益性的项目,可采用一次性补助或分期拨款方式。
(二)事后补助。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项目经费以企业自有资金投入为主、属于中试(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和产业化阶段、预期可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可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在项目完成后,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
第七条 关于项目申报资格: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我市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各类市级科技项目数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加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2)在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承担在研项目已达上述限定数的,不得申报市级科技项目;
(三)企业承担项目一般不超过1项,承担在研项目数已达限定的,不得申报市级科技项目;
(四)申请单位须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组织和团队,有相应的研发能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五)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组成员须在知识产权、环保、金融、生产安全等方面信用记录良好,无信用不良记录。
第八条 申请项目至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预期目标,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计划进度,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经费预算;
(三)其它相关附件。
第九条 科技项目实行网络申报。项目申请人通过舟山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实名注册,填写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等相关信息。项目按依托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申请的项目由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功能区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逐级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科技项目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三审一决策”立项审批制度,包括项目初审、实地审查、专家评审、立项决策。
第十一条 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同意立项的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编制并下达科技项目立项文件,经费资助文件按财政部门要求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书,逾期未签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时间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一)约定项目实施的研发内容和目标任务,明确科研成果提供形式和经费预算来源,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和成员,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二)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有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牵头单位须承担相应职责,应与参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 合同各方职责:
(一)市科技局(甲方)职责
1.加强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拨款,下达专项经费;
2.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巡查或抽查,对实施不力的项目加强督导,对问题严重的取消项目立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财政科技经费;
3.委托下放管理事项的权限和责任,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4.组织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绩效的统计工作;
5.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职责
1.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完成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严格规范行使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按规定合理统筹安排使用经费,如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决算;
3.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4.开展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对违规行为及时作出整改;
5.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归口管理单位(丙方)的职责。
1.协助做好有关项目的检查、监管经费使用等工作,及时转拨市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督促并指导做好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情况;
2.组织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做好技术保密等相关工作;
3.做好市科技局委托下放的管理事项;
4.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延期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预计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执行期内采用网上申请或与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延期申请,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按照合同管理流程进行审批。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管理。
(一)项目变更条件
1.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或无法履职等,可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
2.项目实施需变更承担单位或项目参与单位;
3.项目经费预算需进行调整;
4.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对目标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进行调整。确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按照项目变更程序申请办理。
(二)项目变更程序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报送变更申请表,经项目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在项目实施期外提出申请,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终止实施的申请。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实施:
1.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2.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3.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
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申请终止实施的程序。需终止或撤消执行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并附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等书面报告,经县(区)科技部门或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批。
第十九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经费、停止拨款、收回拨款、通报批评、强制终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
(三)超过计划规定执行期限两年以上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
(四)无故不接受科技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五)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 验收结题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做好项目验收(结题)的准备工作。申请项目验收(结题)提供以下资料:验收(结题)申请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技术报告、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实施绩效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题应以项目合同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合作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方式,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市级公益类项目结题采取书面方式,结题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定期对各县(区)科技部门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的验收结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限额申报数指标调整和新申报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信用管理,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参与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按照《舟山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舟科综〔2018〕5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 2018年8月30日印发 |
主办单位:舟山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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